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检测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监察所(站):
为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办统一组织开展2002年度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关于2002年度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农牧便函第230号)的要求,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制定了《2002年度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请你省(区、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根据《细则》的监督检测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及时、全面实现年度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2002年度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通则
一、总则
本通则规范了本细则第二至第六部分各次监督检验工作中抽样、检验和判定、异议处理、汇报要求、时间安排和工作纪律等共同条款,其它条款遵照各部分实施细则执行。
二、抽样
1、采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样工作由省(区、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统一组织,发文委托本省饲料监察所(站)执行。
2、采样方法:对于配合饲料,按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标准抽样,每个样品抽取三份,每份500g。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用于复议,两份由采样人员带回采样单位,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备份用于复议。对于需要其它单位进行检验的样品,从用于检测的样品中分出。对于其它饲料的采样方法参照GB/T
14699.1-93执行。
3、分样:对于需要其它单位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在采样后一周内,由抽样单位送或寄到检验单位。
三、检验
1、检验工作由抽样单位完成,以下指标除外:盐酸克伦特罗、维生素A、维生素E。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检验结果应在复议期前,由检测单位寄给抽样单位。
2、盐酸克伦特罗(包括筛选和确认)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承担。
3、维生素A和维生素E检验由相应的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具体分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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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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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省市饲料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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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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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林、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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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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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宁夏、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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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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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甘肃、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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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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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南、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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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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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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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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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南、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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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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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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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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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南、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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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测方法和判定
1. 有关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农牧发[2001]20号文)
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强制性标准)
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强制性标准)
GB/T 5915--93 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GB/T 5916--93 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SB/T
10262—1996
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SC/T
3501—1996
饲料用鱼粉
企业所执行的标准
2. 检验方法标准
GB/T 6432-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5-86 饲料中水分测定方法
GB/T 6438-92 饲料中粗灰分测定方法
GB 8381-87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方法
GB/T 17480-199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GB 13080-91
饲料中铅测定方法
GB 13083-91
饲料中氟测定方法
GB 13079-199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NY438—2001 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
GB/T 17817-1999 饲料中维生素A测定
GB/T 17812-1999 饲料中维生素E测定
GB/T 13885-92 饲料中铁、铜、锰、锌、镁测定
饲料中呋喃唑酮的测定方法: 2002年国标;
饲料中己烯雌酚的测定方法: 2002年国标;
饲料中金霉素的方法: 2002年国标;
饲料中喹乙醇的方法: 2002年国标;
饲料中土霉素测定的方法:农业部农牧发[1997]9号文件“关于发布兽药在饲料中检测方法的通知”;
饲料中氯霉素测定的方法:农业部农牧发[1997]9号文件“关于发布兽药在饲料中检测方法的通知”;
3. 判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采用的标准或有效合同和强制性标准,根据本次抽查方案进行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按企业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和强制性标准,根据本次抽查方案判定合格或不合格。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为依据。
单项指标的判定原则为:对于卫生指标和饲料添加剂中的各类质量指标,一律不放方法误差。对于其它质量指标,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判定原则进行,产品执行的标准没有判定原则或其判定原则不科学和不明确的,按分析方法误差的两倍设定判定值。
五、异议处理
抽样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企业(户),并给其留出足够的复议时间。
被检查企业(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承检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结果汇报要求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将饲料监督检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送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具体材料目录如下),由国家中心汇总后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的报告;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汇总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反馈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分类统计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量通报说明;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新闻发布稿;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较好企业名单”和“产品质量较差企业名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不合格产品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总结;
计算机软盘2张。
七、工作进度安排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2002年6月10日、10月1日和2003年2月10日分三次公布监测结果。因此,抽样工作也分三次进行,每次抽样的种类和数量由各承担单位自行决定,但第一次抽样量不应低于总量的30%,第二次抽样量不应低于总量的40%,第三次完成其余抽样量。
三次抽样和检验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次:完成抽样,不迟于2002年3月12日
完成检验,不迟于2002年5月4日
异议复议,2002年5月5日-5月24日;
报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不迟于2002年5月25日
汇总结果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2002年6月10日。
第二次:完成抽样,不迟于2002年7月5日
完成检验,不迟于2002年8月24日
异议复议,2002年8月25日-9月14日;
报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不迟于2002年9月15日
汇总结果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2002年10月1日。
第三次:完成抽样,不迟于2002年11月15日
完成检验,不迟于2003年1月4日
异议复议,2003年1月5日-1月24日;
报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不迟于2003年1月25日
汇总结果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2003年2月10日。
八、工作纪律
参与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对检查企业名单要严守秘密。如有违犯,有关部门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饲料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地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有违反公正原则的质检机构,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停止承检资格。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承检机构不得参与以饲料监督检查质量合格等名目开展的有偿活动,不得向企业颁发饲料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承检机构未经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同意,任何时候不得擅自将检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
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质量行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一 、监督抽查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饲料工业是动物养殖业的基础产业,它直接关系到动物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我国的饲料工业起始于七十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第二大饲料生产国。据统计,全国现有饲料加工企业12000多家,时产5吨以上企业1500多家。到2000底,全国生产配合饲料5800多万吨,浓缩饲料887万吨,预混合饲料138万吨,总产值1855亿元,进入国内行业前20名。根据我国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国配合饲料产量将达到一亿吨,浓缩饲料产量达到1200万吨,因此,我国饲料工业仍将以较高的速度发展,产品质量也应提高到新的水平。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也有力地规范了饲料市场,饲料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厂家为降低成本而忽视了饲料质量,给动物养殖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更有极少数厂家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影响动物正常生长的同时,污染了周围环境,并通过动物产品危害了人体健康。因此,监督抽查对减少假冒伪劣饲料产品、保证我国饲料工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进行全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质量的监督抽查,有利于我国饲料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对保障动物养殖业发展、为人们提供安全高质量动物产品,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被检产品质量状况、检查规模及覆盖面
1987年以来,国家对配合饲料进行了多次抽查,抽查合格率由20%不断上升,“九五”期间,配合饲料抽查合格率维持在90%左右,浓缩饲料抽查合格率在85%左右。影响产品合格率的主要因素除粗蛋白、粗灰分、水分等常规指标外,黄曲霉毒素B1、铅、氟、沙门氏菌等卫生指标也有不合格现象。近两年来,在配合饲料中查出了违禁药物,这些药物包括激素类如盐酸克仑特罗等、镇静类如安定等、抗生素类如磺胺药等。添加这些药物后,影响了动物产品质量,也危害了人体健康和安全。
本次对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质量的监督检查计划分为三个部分:
2.1 部分地区统检,拟检查海南、宁夏、青海、山西、云南、贵州、重庆、福建、新疆、内蒙古、上海、天津、甘肃、青海、湖北、安徽、北京、吉林、江苏、江西、广东、广西、浙江、黑龙江等24个省的5200家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被检查企业应覆盖本地区75%以上的企业。其中根据配合饲料加工企业数量、产量、检测经费等又分成以下三类:
2.1.1 海南、宁夏、青海、山西、云南、贵州、重庆、福建等8省,原则上每个省检查100家企业,但每个省抽查的样品数不得少于250批次,其中配合饲料与浓缩饲料抽查样品数原则上各占50%,共抽查2000批次样品。
2.1.2 新疆、内蒙古、上海、天津、甘肃、陕西、湖北、安徽等8省,原则上每个省检查200家企业,但每个省抽查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00批次,其中配合饲料与浓缩饲料抽查样品数原则上各占50%,共抽查4000批次样品。
2.1.3 北京、吉林、江苏、江西、广东、广西、浙江、黑龙江等8省,原则上每个省检查300家企业,但每个省抽查的样品数不得少于700批次,其中配合饲料与浓缩饲料抽查样品数原则上各占50%,共抽查5600批次样品。
2.2 部分地区抽查,拟抽查辽宁、河北、四川、山东、河南、湖南等6个省的2100家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被抽查企业应覆盖本地区35%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每个省检查350家企业,但每个省抽查的样品数不得少于800批次,其中配合饲料与浓缩饲料抽查样品数原则上各占50%,共抽查4800批次样品。
2.3 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生产重点企业质量跟踪专项检查,拟对在统检和抽检中不合格企业或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1000家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省跟踪检查35家企业,但每个省抽查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0批次,共抽查1500批次样品。
三、检验项目
3.1 配合饲料:标签、感官、粗蛋白、粗灰分、钙、磷、水分、铅、氟、黄曲霉毒素B1,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增加违禁药物“盐酸克仑特罗”的检验。
3.2 浓缩饲料:标签、感官、粗蛋白、粗灰分、水分、铅、氟、黄曲霉毒素B1。
四、判定原则
判定指标和原则为:
A类指标: 粗蛋白质、铅、氟、黄曲霉毒素B1、盐酸克仑特罗;
B类指标: 粗灰分、水分、钙、磷、感官;
C类指标:标签
其中:A类指标一项指标不合格则为不合格;B类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标签单独判定。
五、 采样
采样种类:本次检查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为猪、禽、水产三个系列。水产系列饲料重点抽查的省市为福建、广东、海南、北京、天津、浙江、辽宁、山东等,该类样品抽查数量控制在总抽查数量的15%左右。
六、检验
标签、感官、粗蛋白、钙、磷、粗灰分、水分、氟、铅、黄曲霉毒素B1的检验由抽样单位完成,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包括筛选和确定)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完成。
第三部分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行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一 、监督抽查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饲料工业的高速发展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量将大幅度增加,2010年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产量将达到300万吨。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饲料资源,提高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尤为重要。饲料添加剂是为满足动物的营养需要向饲料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素有配合饲料的“心脏”之称,饲料添加剂用量极少,一般只占配合饲料总量的0.5-5%,但其成本却占8-40%,对提高饲料转化率的作用可达30%以上,影响大,覆盖面广,对提高饲料质量,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原料价格的不断上涨,畜禽产品价格偏低,饲料产品的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饲料添加剂质量不稳定,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有所抬头。为了进一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保证饲料和畜产品的安全,保障饲料工业和畜牧养殖业稳定、健康的发展,实现我国饲料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饲料产量和产品质量发展目标,需进一步监督抽查进行质量控制。
二、被检产品检查规模及覆盖面
本次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质量的监督检查计划分为三个部分:
2.1 部分地区统检,拟检查新疆、内蒙古、河北、河南、宁夏、甘肃、青海、四川、陕西、山西、云南、贵州、湖北、重庆、安徽等15个省的700家以上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被检查企业应覆盖本地区65%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每个省抽查50家企业,但必须完成140批次样品,预混料与添加剂的抽样比例为2:1。共2100批次样品。
2.2 部分地区抽查,拟抽查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浙江等15个省的1000家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被抽查企业应覆盖本地区35%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每个省抽查70家企业,但必须完成140批次样品,预混料与添加剂的抽样比例为2:1。共2100批次样品。
2.3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重点企业质量跟踪专项检查,拟对在统检和抽检中不合格企业、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200家,原则上每个省跟踪检查7家企业。每个企业抽查3个种类样品,共600批次样品。
三、检验项目
3.1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标签、感官、“一号一证”、
水分、维生素A和E含量、铅、砷;
3.2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标签、感官、“一号一证”、
水分、铜含量、锌含量、铅、氟、砷;
3.3 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感官、“一号一证”、
水分、维生素A、铜含量、铅、氟、砷,生长肥育猪用预混合饲料增加违禁药物“盐酸克仑特罗”的检验。
3.4 饲料添加剂:标签、感官、“一号一证”、主含量、卫生指标。
四、判定原则
判定项目和原则为
A类指标: 主含量、主要营养指标、铅、氟、砷、盐酸克仑特罗、“一号一证”;
B类指标: 感官、其它指标。
C类指标:标签
其中:A类指标一项指标不合格则为不合格;B类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标签单独判定。
五、 采样
采样种类:本次检查的对象为畜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包括水产系列和特种动物系列产品。
六、检验
标签、感官、饲料添加剂的主含量、其它营养指标的检验由抽样单位完成,维生素预混料中维生素A和E、复合预混料中维生素A的检验由相应的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成,盐酸克仑特罗的检验(包括筛选和确定)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完成。
第四部分 动物性饲料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一 、监督抽查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动物性饲料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的饲料产业,在养殖业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现有肉骨粉生产企业200家,鱼粉生产企业150家,这些企业鱼龙混杂,产品质量得不到充分保证。同时,我国每年进口非欧盟肉骨粉20万吨左右,进口鱼粉80万吨。欧洲的“疯牛病”和“二恶英”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动物性饲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给我国的畜牧业带来严重的后果,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保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质量,尤其是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已刻不容缓。对动物性饲料产品进行跟踪监测,无疑是目前为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
二、被检产品质量状况、检查规模及覆盖面
本次拟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中鱼粉和肉骨粉质量进行检查,计划对全国100个鱼粉生产企业、120个肉骨粉生产企业和1400家经营、使用企业的鱼粉、肉骨粉(包括进口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原则上,每个省市自治区抽查企业55个,每个企业抽取两批样品,共检验样品3500批次。
三、检验项目
1、 鱼粉:标签、感官、粗蛋白、砂分、沙门氏菌、铬、镉。
2、 骨粉:标签、感官、钙、磷、沙门氏菌。
3、 肉骨粉:标签、感官、粗蛋白、钙、磷、沙门氏菌。
四、判定项目和原则
判定项目和原则为:
A类指标: 粗蛋白质、沙门氏菌、铬、镉、砂分;
B类指标: 钙、磷、感官。
C类指标:标签
其中:A类指标一项指标不合格则为不合格;B类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标签单独判定。
五、 采样
采样种类:本次检查对象为国产和进口的鱼粉、骨粉和肉骨粉。
六、检验
所有指标均由抽检单位完成。
第五部分 饲料经营企业质量行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一 、监督抽查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饲料经营是饲料工业的重要一环,其上联饲料生产企业,下联广大的养殖企业和农户。这些饲料经营企业或代销点分布广,数量多(据统计,目前有各类各级经营企业或代销点2万家以上),影响大。
我国以往历次对饲料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统检的重点都是饲料生产企业,在1992年对配合饲料的监督抽查中抽查了经营企业的产品,结果显示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合格率要比生产企业产品合格率平均低10个百分点。
近几年来,由于饲料原料价格的不断上涨,畜禽产品价格偏低,经营企业的利润降低,其饲料产品的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二次掺假、掺入违禁药物的现象有所抬头。为了进一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保证饲料和畜产品的安全,需进一步监督抽查进行质量控制。
二、被检产品检查规模及覆盖面
本次对全国饲料经营企业(点)质量的监督检查计划分为三个部分:
1、 部分地区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抽查,拟检查北京、湖南、河北、河南、贵州、湖北、江西、重庆、安徽、天津等10个省的1500家饲料经营企业(点),被检查企业应覆盖本地区1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每个省抽查150家企业(点)。每个企业(点)抽查2个种类样品,共3000批次样品。
2、 部分地区配合饲料抽查,拟抽查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浙江等10个省的1500家饲料经营企业(点),被抽查企业应覆盖本地区1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每个省抽查150家企业(点)。每个企业(点)抽查2个种类样品,共3000批次样品。
3、 部分地区浓缩饲料抽查,拟抽查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四川、陕西、山西、云南、广西等10个省的1000家饲料经营企业(点),被检查企业应覆盖本地区15%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每个省抽查100家企业(点)。每个企业(点)抽查1个种类样品,共1000批次样品。
三、检验项目
1、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标签、感官、“一号一证”、 水分、维生素A和E含量、铅、砷。
2、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标签、感官、“一号一证”、 水分、铜含量、锌含量、铅、砷、氟。
3、 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感官、“一号一证”、 水分、维生素A、铜含量、铅、砷、氟,生长肥育猪用预混合饲料增加违禁药物“盐酸克仑特罗”的检验。
4、 饲料添加剂:标签、感官、“一号一证”、主含量、卫生指标。
5、 浓缩饲料:标签、感官、粗蛋白、粗灰分、水分、铅、氟、黄曲霉毒素B1。
6、 配合饲料:标签、感官、粗蛋白、粗灰分、钙、磷、水分、铅、氟、黄曲霉毒素B1,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增加违禁药物“盐酸克仑特罗”的检验。
四、判定项目和原则
判定项目和原则为:
A类指标:
粗蛋白质、饲料添加剂的主含量、预混合饲料的主要两项营养指标、铅、氟、砷、黄曲霉毒素B1、盐酸克仑特罗、“一号一证”;
B类指标: 标签、感官、粗灰分、水分、其它指标。
C类指标:标签
其中:A类指标一项指标不合格则为不合格;B类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标签单独判定。
五、 采样
1、 采样地点为经营企业(点)的门市或库房,抽样方法参照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执行。
2、 采样种类:本次检查的对象为畜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不包括水产系列和特种动物系列产品;配合饲料含畜禽和水产饲料,不包括特种动物系列产品。
六、检验
安排同第2-4部分。
第六部分 “饲料/水”质量行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一 、监督抽查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近年来,少数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在饲料生产和畜禽生产过程中滥用、超量添加药物和违禁药物,导致人体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饲料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社会各方面都表示出对饲料安全的极大关注,各地各类媒体纷纷做了相关的报道,饲料安全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重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热点。
饲料安全存在的隐患和来自各方面的反映,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加强饲料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饲料标准和检测方法,建立健全饲料检测体系,加大对饲料中使用违禁药品的查处力度,确保饲料安全。制定2001年“饲料/水”中药物监控计划,加大对饲料中的药物特别是违禁药物的监测,对促进我国饲料质量的提高,确保饲料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二、被检产品检查规模及覆盖面
计划完成全国畜牧和水产养殖企业(农户)使用的饲料和饮水中药物的抽查和跟踪检查2次,拟检查企业5500家,抽查样品13000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1、 全国畜牧水产养殖企业(户)使用饲料(包括自配料)药物抽查,拟检查全国30个省的5000家畜牧和水产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原则上每个省抽查170家(户),猪、鸡、水产的企业数分别占40%、40%和20%。每个企业(户)抽查饲料(库房)、饲料(食槽内)和饮水样品各1个,共15000批次样品。
2、 全国畜牧水产养殖企业使用的“饲料/水”中药物跟踪检查,拟检查在抽查中不合格的养殖企业(户)或重点企业(户)500家,原则上每个省市自治区抽查17家(户)。每个企业(户)抽查1个样品,共500批次样品。
三、检验项目
1、 猪配合饲料、饮水:金霉素、安定、己烯雌酚和盐酸克伦特罗。
2、 鸡配合饲料、饮水:土霉素、呋喃唑酮、喹乙醇、己烯雌酚。
3、水产配合饲料:喹乙醇、己烯雌酚、氯霉素。
四、判定项目和原则
1、 判定原则
一项指标不合格则为不合格。
2、 判定
对于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己烯雌酚、安定)超过检出限量即为不合格。对于没有列入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的兽药(氯霉素、呋喃唑酮)超过检测限量即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列入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一中的兽药(土霉素、金霉素和喹乙醇)含量超过最高允许限量判定为不合格。
五、 采样
抽样要求:被抽查的猪鸡和水产养殖企业(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猪鸡和水产养殖的实际状况,代表不同的生产和管理水平,
被抽查企业(户)的选择由省市兽医、药政和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对每个猪鸡养殖场(户)要求分别取饲料样(食槽内)、饲料样(库房内)和饮水样各1个,共3个样品。
对每个水产养殖场(户)要求取饲料样1个。
每个样品分为三份,每份样品700克或700毫升,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两份由采样人员带回采样单位,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用于备份。
抽样后样品的管理:对于饲料样品(食槽内):样品抽取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 24小时);对于较潮湿样品在寄到检验单位前应进行干燥处理。对于饲料样品(库房内):按常规低温(4℃)或常温保存。对于饮水:样品抽取后低温(4℃)保存。
采样种类:本次检查的对象为生猪特别是生长肥育猪、肉仔鸡、水产养殖场。
六、检验
所有的检测工作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具体检测工作分配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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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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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省市饲料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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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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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克伦特罗(全国)
猪饲料和饮水中己烯雌酚(全国)
水产饲料中己烯雌酚(全国,但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陕西、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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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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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饲料和饮水中喹乙醇(河南、江苏、广东、安徽、山东、河北、湖南、吉林、辽宁、北京、上海、江西、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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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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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饲料和饮水中己烯雌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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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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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饲料和饮水中土霉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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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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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饲料和饮水中安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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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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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饲料中氯霉素(全国,但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陕西、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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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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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饲料和饮水中呋喃唑酮(河南、江苏、广东、安徽、山东、河北、湖南、吉林、辽宁、北京、上海、江西、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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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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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饲料中喹乙醇(全国,但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陕西、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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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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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饲料和饮水中金霉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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